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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6-07-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地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地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然

被 上訴人 高楊碧菁

高翠嶺

高華穗

高華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