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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6-06-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2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景松

被上訴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江雄

訴訟代理人 林蓓妤律師胡閏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0萬170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1萬61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