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被上訴

人應再給付上訴人美金14萬5,315.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其上訴利益即為美金14萬5,315.44元,折合新臺幣(下

未註明幣別者同)為456萬1,452元(以起訴日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折算31.39元計算,元以下四

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科達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