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6-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麗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重訴字第4
8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伍仟陸佰參拾參萬壹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柒拾捌萬玖仟肆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