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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64號

原 告 李正偉龍潭汽車保養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中岳律師

被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袁子謙

複 代理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5年8月24日前,依本院檢附之附件辯論意旨狀格式,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