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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2025-09-01)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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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劉鴻儒

相 對 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

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參佰肆

拾玖元,並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

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7月1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資方(即相對人,下同)同意就本爭議(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代墊款、114年3、4、5月份工資及利息)給付勞方(即聲請人,下同)新臺幣36萬4,349元。前述金額資方於114年8月15日前給付,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行給付等情,亦經聲請人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師分行存摺明細1份可稽。另本件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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