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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2026-01-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勞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怡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8萬6,653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8萬6,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

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

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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