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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1-26)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迅捷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

用,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

情形,且依聲請人所述內容兩造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

立,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之規

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

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又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6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

附證據影本,其中2份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

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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