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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2026-01-19)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伯慶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伯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興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勝裕、林珊如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99,200元(計算式:2,5

83,600+2,115,600=4,699,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7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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