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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8-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郭睿諺,而非石東益,聲請人應具狀更正之。

二、查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已包含罰款0000000元,故請求標的第1項所稱「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日以應付金額之千分之一計罰」是否應以本金新臺幣0000000元計算?請具狀陳明之。

三、提出與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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