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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一)項,其中「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日以應付本金新臺幣1,089,230元之千分之一計罰」,其性質為何?是否為利息?或違約罰金?

二、依合約第3條第7款約定:「…16號後提供發票者,則於次月20日付款,遇假日順延…,若甲方於兩個付款週期時間內仍未支付,則從第二個付款週期到期之次日,每逾一日以應付金額之千分之1計罰,並以應付款項為賠償上限」,聲請人應提出請求自「民國111年11月5日起算」按千分之1計罰之說明及其釋明資料,如計算後更正金額,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另計罰總金額依約定條款以應付款項為賠償上限,應一併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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