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2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上列聲請聲請對相對人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七翼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七翼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承攬聲請人所承包之臺北市立內湖國民中學綜合大樓新建工程「模板及鋼筋組立工程」,並以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因七翼公司施工不良,常有爆模,且於民國112年8月表示不再施作,聲請人另覓他人施作完成,系爭工程於114年4月18日驗收合格,結算後七翼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49萬2,055元,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給付上開金額,爰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工程合約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七翼工程款明細表等資料,惟上開資料無從據以釋明第三人七翼公司未續行施作依約有無缺失,是否應對聲請人負給付責任及應給付之金額為何,從而,亦無從釋明連帶保證人即相對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本院於115年2月6日以裁定通知聲請人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其中超驗工程款、代辦施作工程款相關釋明資料,聲請人雖具狀陳報,惟提出之數量差異說明表、代辦工程明細表,均係聲請人單方製作,而無相對應之釋明資料,顯未盡釋明之責;另提出之邑品合約及計價單、洲邑合約及計價單、英普合約及計價單等件,與七翼公司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互核,形式上記載之工程項目不一致,實無從據以釋明各該工程係第三人七翼公司不再施作後之接續工程;又逾期罰款部分,聲請人就第三人七翼公司未續行施作有無缺失部分未提出釋明資料,自無從逕予認定第三人七翼公司應負逾期罰款責任。綜上,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毋庸命補正,即應駁回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