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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1-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86號

聲 請 人 王喜美(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忠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丁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介五(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秀英(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許王玉慧(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志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崇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碧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翠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宗琦(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容(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婷(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智(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雲(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周美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俊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伯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伯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淑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上列二十人共同代理人 潘進榮

上列二十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潘美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陳重吉、何輝煌、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等五人仍有參與分割,請釋明上列五位股票繼承人未一併聲請之原因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方法中,「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列出的股數,「少於」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股數,請敘明上述問題並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另「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為債權,請釋明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方法中現金股利新臺幣29,659,264元與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529,619股之關係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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