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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宜繼先

相 對 人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07元整,及自本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4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86%,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經上訴,旋又撤回上訴。全案確定,先予敘明。

二、查聲請人起訴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507元(計算式:590x86%,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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