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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2-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司裁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92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詹玫芳

相 對 人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文賢

相 對 人 時亞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4,00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9年度

甲類第6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

臺幣12,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2,0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授信額度契約書、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撥款申請書、歸戶查詢單、催告函及掛號回執、聯徵資料、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民事裁定、執行命令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