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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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均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45萬4,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2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