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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力方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78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黃敏綺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力方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勵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陳庭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1、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逾

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328,000元,及自本反訴起訴狀繕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反訴被告

應給付反訴原告1,650,000元,及自本反訴起訴狀繕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4項規定,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8,000元(5,328,000元+1,65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83,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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