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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5-08-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9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豪旭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葉南昇

豪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四號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5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如附表所示庭期中之筆錄有關鍵之答訊疏漏登記,事實非常模糊不清,有釐清事實真相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期日 1 114年5月15日 準備程序期日 2 114年8月8日 言詞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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