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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喜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盧庭萱張肇宏黃品惠洪詣勝洪聖祐洪羽錡黃麗今楊展利楊硯婷黃亭佳

蔡茹貽謝宜綺林伯昶林行黃春桃林書愷林書煒林妍儂

上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

被 告 喜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友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8

,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2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94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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