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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協議等(2025-08-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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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李漢生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寧珈律師

被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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