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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10-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鏘鏘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郭杰穎邱子暄蔡宇傑

被 告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被 告 葉智文

被 告 澄淨之地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治竫

被 告 鏘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劭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各共同訴

訟人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

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

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

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3人起訴聲明:

㈠被告麗陽股份有限公司、葉智文、澄淨

之地有限公司、劉治竫4人應連帶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欄

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鏘鏘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

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3人所為聲明,均屬一訴主張數訴

訟標的而相互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無併計價額之

必要。又各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揆諸前開說

明,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各如附表所示。惟若原告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應共同繳納新

臺幣31,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郭杰穎 635,196元 8,520元 2 邱子暄 1,101,450元 14,487元 3 蔡宇傑 799,047元 10,600元 若原告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 2,535,693元 31,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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