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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08-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泉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友讓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43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5,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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