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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5-08-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6號

原 告 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平

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德高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4,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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