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5-08-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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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6號
原 告 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平
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德高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4,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