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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8-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鼎勝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9號

原 告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被 告 鼎勝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勝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萬1,534元(計算式:

本金570萬元+其中340萬元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至114年3月9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7萬1,534元=597萬1,534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46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0,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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