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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款項(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環亞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

被 告 環亞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9,342元(計算式:

本金436萬8,648元+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同年6月1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4萬0,694元=440萬9,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09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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