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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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華展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浦俊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仁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47,1
0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
8,514,67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47,10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