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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文件等(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66號

原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提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設備之出廠證明書正本予原告,核其訴

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因財產

權涉訟,且無法以金錢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則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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