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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26萬0,628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萬1

,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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