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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劇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8號

原 告 金都美術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根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劇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人豪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律師蔡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分別具狀表示就和解條件有初步共識,請求本院移付調解,為妥適解決兩造紛爭,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