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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00號

上 訴 人 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被 上訴人 灰魚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珮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00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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