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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桓毅

訴訟代理人 葉至上律師李佳霖律師

被 告 洪照軒王藝蓉秀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為傑

上二被告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洪照軒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