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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0-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啾啾良品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17號

原 告 日日有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誠

被 告 啾啾良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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