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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自然奇蹟行銷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自然奇蹟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麗芬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54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7,4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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