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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08-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8-2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李毓偉(即李王秋霞之繼承人)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許秀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1.發行公司: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公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3.發行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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