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5-08-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8-27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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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復華大藥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隆
代 理 人 蕭琬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0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門分行 鄭靜芳 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 113年11月20日 43,000元 TD06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