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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0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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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緯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9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章仁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10月31日 48,272元 330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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