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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2026-08-05)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劉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115年度勞訴字第1

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

14元,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各有明文。又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上訴人係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1,4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42元;然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定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514元【計算式:34,542元-(34,542元×2/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呂承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