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違約金等(2026-07-09)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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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原 告 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鈞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喬跇等間請求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26,52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926,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81元,扣
除已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45,48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