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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8-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姆大叔精釀桶啤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其聲請意旨認為債權人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山姆大叔精釀桶啤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聲請人租用電信設備,積欠相關費用共計新臺幣6,974元迄未清償,故聲請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山姆大叔精釀桶啤事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次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楊朝順業於民國114年12月27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楊朝順之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徵法定代理人楊朝順已無權利能力,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意思表示。是本院於115年8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查報相對人有無重新選任法定代理人,該裁定並載明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且經釋明事由,聲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具狀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該裁定並於115年8月18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亦無具狀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難謂有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