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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煜杰

王漢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238,12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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