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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5-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5-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嚴逸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19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最高3期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