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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山聯合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山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正坤即瑰秘餐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蘇正坤即瑰秘餐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