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為交付受款人前遺失?抑為交付受款人後遺失?
二、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資料。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