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4-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0629號

債 權 人 欣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淳

代 理 人 廖至中律師

債 務 人 李家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資料及勞保投保單位,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又債務人住所係在宜蘭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