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127號

聲 請 人 邱浤綸

相 對 人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雅麟

相 對 人 王光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皆在臺北市,利息皆按年息16%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1312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利息 001 115年4月1日 265,000,000元 115年5月1日 115年5月1日 16% 002 115年5月5日 10,000,000元 115年6月5日 115年6月5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