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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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878號
聲 請 人 新月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惠真
相 對 人 誠光養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0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1587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14年12月15日 2,212,148元 114年12月15日 115年7月27日 114年12月15日 002 115年1月15日 4,064,728元 未記載 115年7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003 115年1月28日 642,679元 未記載 115年7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004 115年2月3日 5,402,436元 未記載 115年7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005 115年2月3日 9,492,928元 未記載 115年7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006 115年2月3日 7,134,555元 未記載 115年7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007 115年2月4日 1,252,836元 未記載 115年7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008 115年3月31日 5,184,407元 未記載 115年7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009 115年7月2日 3,011,981元 未記載 115年7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010 115年3月17日 1,705,123元 未記載 115年7月27日 1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