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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東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393號

聲 請 人 許濟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街股份有限公司、邱茂鐘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聲請狀送達翌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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