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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5-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13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振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353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文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振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