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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8-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益

兼法定代理

人 鍾政男

相 對 人 蔡啟林邱寶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9,596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探索公司)於民國115年2月3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115年3月31日經經濟部經授商字第1153037856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未經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列為本件相對人探索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結果,原告即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9,596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從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59,596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