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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6-08-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相 對 人 寶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

月十五日所為之返還提存物事件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擔保金(提存物)「新臺幣(下同)壹拾

參萬陸仟元」之記載,均應更正「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