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6-08-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相 對 人 寶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
月十五日所為之返還提存物事件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擔保金(提存物)「新臺幣(下同)壹拾
參萬陸仟元」之記載,均應更正「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